食品運輸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
來源:上秋制冷
作者:
發布時間: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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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垃圾車運輸平價豬肉的這件事,已經觸碰了我內心的道德底線,我梳理了一下關于食品運輸的法律規定都是很明顯的,私以為,有法不守是為法治化進程中負面典型,領導者更不應該出現這樣的失誤。運用法治化思維進行政府治理已經成為提升政府形象的當務之急,希望人人知法,人人守法,懂得用法,那么我國離法治社會建成未來可期。
一、食品的貯存和運輸必須適用《食品安全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1.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3.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5.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6.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第六十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
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二、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
貯存、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條 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6.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
貯存、運輸;
7.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9.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
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處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
貯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